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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洗浴场所宣传与报价:条例第九条两款各管什么

内容摘要

第九条第一款管宣传内容,禁止虚构资质、交易信息、篡改评价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款管定价行为,禁止消费者不知情时对同等交易条件设不同价格。读洗浴场所介绍时,把“荣誉、评价、交易数据”类语句归入第一款核对,把“同一服务对不同客人报价是否一致、是否事先告知”归入第二款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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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两款各自盯住的对象:一句话归哪款,看它说的是“内容”还是“价格”

本文示例情境:一位读者在洗浴场所看到两句话,一句是“本店荣获行业十佳品牌,好评如潮”,另一句是“会员价和散客价不同,具体以到店为准”。他想知道读条例第九条时,这两句话该分别归到哪一款去核对。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两款规制的对象不同。第一款盯的是“宣传内容”:经营者应当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款盯的是“定价行为”: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所以归款时先问一句:这句话是在描述“我们是什么、我们做过什么、别人怎么评价我们”,还是在描述“这项服务收多少钱、对谁收多少”?前者归第一款,后者归第二款。这个判断只是阅读归类,不是对具体宣传是否违法的认定。

第一款列举的三类宣传语句:资质荣誉、交易数据、用户评价

第一款用“等方式”列举了几类典型宣传内容,读洗浴场所介绍时可以按这三类先做标记。

第一类,资质、资格或所获荣誉。例如宣传页上写“荣获某某协会认证”“连续多年被评为优质服务单位”。这类语句归第一款核对,核对时看它有没有把授予主体、年份、证书名称写清楚,而不是只看“荣誉”两个字。

第二类,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例如“累计服务十万人次”“本店日均接待量行业领先”。这类数字属于交易或经营数据,归第一款核对,看它有没有说明统计口径和时间范围。

第三类,用户评价。例如“全网好评率百分之九十九”“顾客一致推荐”。第一款明确把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列为禁止方式,所以评价类语句也归第一款,核对时看评价来源是否可查、展示是否完整。

以上三类只是帮助读者把宣传语归位,不表示写了这些词就一定构成虚假宣传。

第二款的关键词是“不知情”和“同等交易条件”:它不管宣传怎么写,管的是报价有没有被事先说清

第二款的条文很短,但有两个词决定了它管什么。

第一个词是“不知情”。第二款禁止的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设置不同价格。也就是说,它关注的是消费者在做消费决定时,有没有被告知存在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二个词是“同等交易条件”。第二款针对的是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出现不同价格。读报价时可以把这句话拆成两个询问项:这项服务对不同客人是不是同一价格?如果不是,差别对应的条件有没有事先说明?

本文示例:某洗浴场所价目表上写“大厅休息区免费,包间休息另计”,这属于服务项目与计价方法的标明问题,归第十条核对更合适;而如果同一项洗浴服务,前台对两位读者报出不同价格,且没有事先说明差别条件,这才进入第二款的阅读范围。归入第二款不等于认定违法,只是提示该把“是否知情、条件是否同等”作为追问方向。

把宣传语和报价分开记:一张两栏阅读札记的写法

以下表格为本文自建示例,不对应任何真实场所,只示范怎么把看到的语句归栏。

| 看到的语句(示例) | 归入哪款 | 读的时候记什么 |

| --- | --- | --- |

| “本店获行业十佳品牌” | 第一款 | 授予主体、年份、证书名称是否写明 |

| “累计服务十万人次” | 第一款 | 统计口径、时间范围是否说明 |

| “顾客好评如潮” | 第一款 | 评价来源是否可查、展示是否完整 |

| “同一项目不同客人价格不同” | 第二款 | 差别条件是否事先告知、是否同等交易条件 |

| “会员价与散客价不同” | 第二款 | 价目表是否事先标明两种价格及适用条件 |

这张表的作用是让读者在到店前把宣传材料和报价单分开看:宣传材料里的语句先归第一款,报价单和前台口头报价里的差异先归第二款。两栏不要混在一起记,否则容易把“话说得大”和“价报得不一样”当成同一件事。

为什么不能把两款合并成一句“虚假宣传”:条文结构和后续判断都不同

把两款分开读,不只是分类习惯,还因为它们在条例里的位置和后续判断不同。

第一,第一款属于宣传内容规范,条例第十五条还针对虚构、夸大治疗保健养生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另设禁止,说明宣传类禁令在条例中按对象分条设置,第九条第一款只是其中一类。读洗浴场所介绍时,如果看到涉及功效、养生类的表述,要意识到它可能落在其他条款,而不是一律塞进第九条第一款。

第二,第四十九条规定,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时,不适用欺诈赔偿的除外情形。这说明即使某句话归入第一款核对,也不等于直接得出欺诈结论,还需要另行判断。

第三,第二款针对的是定价行为和知情状态,它的核对方向是“价格有没有事先说清、条件是否同等”,与宣传语句真不真实是两条线。两款分开记,后续追问才不会问错方向。

适用边界:本文只做归款阅读,不判断违法也不比较价格高低

本文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条文,该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只讨论正规洗浴消费中如何把宣传语句和报价差异分别归入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帮助读者形成到访前的阅读札记。

本文不判断任何具体宣传是否违法,不评价任何场所的服务质量,也不提供价格比较方法。归入某一款只是阅读归类,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差别定价,需要结合具体事实由有权机关判断。读者使用本文方法时,建议把看到的语句原文、出现位置和日期记下来,作为后续核对的材料,而不是凭一次阅读下结论。

参考资料

查阅原始说明,了解更多用法与限制。

具体服务、收费和使用要求请以场所实际公示与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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